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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鋼結構廠房夾層荷載力檢測鑒定單位 全國通檢鑒
            發布時間: 2023-02-10 10:54 更新時間: 2024-12-20 08:30

            鋼結構廠房夾層荷載力檢測鑒定單位

            當本標準未給出具體方法時,可采用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規定的方法,按下式進行結構構件抗震驗算:S≤R/γRa (3.0.5)

            式中S——結構構件內力(軸向力、剪力、彎矩等)組合的設計值;計算時,有關的荷載,地震作用,作用分項系數、組合值系數和作用效應系數,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的規定采用;

            R——結構構件承載力設計值,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的規定采用;

            γRa——抗震鑒定的承載力調整系數,除本標準各章有具體規定外,一般情況下,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值的0.85倍采用;對磚墻、磚柱、煙囪、水塔和鋼構件連接,仍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的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值采用。


            建筑荷載分類和荷載組合:

            建筑結構的荷載可分為下列三類:

            荷載,包括結構自重、土壓力、預應力等。

            可變荷載,包括樓面活荷載、屋面活荷載和積灰荷載、吊車荷載、風荷載、雪荷載、溫度作用等。

            偶然荷載,包括爆炸力、撞擊力等。

            建筑結構設計時,應按下列規定對不同荷載采用不同的代表值:

            對荷載應采用標準值作為代表值;

            對可變荷載應根據設計要求采用標準值、組合值、頻遇值或準值作為代表值;

            對偶然荷載應按建筑結構使用的特點確定其代表值。

            確定可變荷載代表值時應采用50年設計基準期。

            荷載的標準值,應按本規范各章的規定采用。

            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或正常使用極限狀態按標準組合設計時,對可變荷載應按規定的荷載組合采用荷載的組合值或標準值作為其荷載代表值。可變荷載的組合值,應為可變荷載的標準值乘以荷載組合值系數。

            正常使用極限狀態按頻遇組合設計時,應采用可變荷載的頻遇值或準值作為其荷載代表值;按準組合設計時,應采用可變荷載的準值作為其荷載代表值。可變荷載的頻遇值,應為可變荷載標準值乘以頻遇值系數。可變荷載準值,應為可變荷載標準值乘以準值系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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