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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房拆除重建安全檢測 危險房屋如何處理
            發布時間: 2023-09-12 15:32 更新時間: 2024-12-20 08:30

            危房拆除重建安全檢測 危險房屋如何處理

            什么是危險房屋?危險房屋如何處理?

            答: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9號)第二條規定:危險房屋“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根據《市房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危險房屋的處理類別分為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體拆除等四種。


            什么情況下房屋未經鑒定或者經過鑒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條件的,不得作為經營場所使用?

            答:包括以下情形:

            1)房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有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現象的;

            2)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

            3)自然災害以及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主體結構損壞的;

            4)需要拆改房屋主體或承重結構、改變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

            5)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鑒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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