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宿舍樓結構安全性鑒定報告出具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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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宿舍樓結構安全性鑒定報告出具單位
教學宿舍樓結構安全性鑒定報告出具單位——(抗規)有關規定:
《抗規》2.1.10:
除地震作用計算和抗力計算以外的抗震設計內容,包括抗震構造措施。
抗震措施的調整直接受到建筑的抗震設防類別的影響。
在《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3.0.2有明確的規定:
甲類、乙類建筑應按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強其抗震措施,即甲類、乙類建筑抗震措施需提高一度對待。
對此條文說明有明確解釋:本標準規定重點設防類提高抗震措施而不提高地震作用,同一些國家的規范只提高地震作用(10%~30%)而不提高抗震措施。
在設防概念上有所不同:
1)提高抗震措施:
著眼于把財力、物力用在增加結構薄弱部位的抗震能力上,是經濟而有效的方法;
2)提高地震作用:
則結構的各構件均全面增加材料,投資增加的效果不如前者。這條也是《抗規》中乙類建筑提高一度查6.1.2確定抗震等級的依據。
《抗規》2.1.11:
依據抗震概念設計原則,一般不需計算而對結構和非結構各部分必須采用的各種細部要求。
條文說明:抗震構造措施只是抗震措施的一個組成部分。
在本規范的目錄中,可以看到一般規定、計算要點、抗震構造措施、設計要求等。
抗震構造措施的調整則受到場地土類別的影響。
《抗規》3.3.1和3.3.2建筑場地為I類時,丙類建筑應允許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構造措施,但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仍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構造措施。
建筑場地為III、IV類時,對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為7度(0.15g)和8度(0.30g)的地區,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宜分別按抗震設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時各抗震設防類別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構造措施。
一、教學宿舍樓結構安全性鑒定報告出具單位——我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8)明確規定,建筑工程應分為以下四個抗震設防類別;
(1)特殊設防類:指使用上有特殊設施,涉及國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時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等特別重大災害后果,需要進行特殊設防的建筑。簡稱甲類。
(2)重點設防類:指地震時使用功能不能中斷或需盡快恢復的生命線相關建筑,以及地震時可能導致大量人員傷亡等重大災害后果,需要提高設防標準的建筑。簡稱乙類。
(3)標準設防類:指大量的除特殊設防類、重點設防類、適度設防類以外按標準要求進行設防的建筑。簡稱丙類。
(4)適度設防類:指使用上人員稀少且震損不致產生次生災害,允許在一定條件下適度降低要求的建筑。簡稱丁類。《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規定:教育建筑中,幼兒園、小學、中學的教學用房以及學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設防類別應不低于重點設防類。
二、教學宿舍樓結構安全性鑒定報告出具單位——給房屋鑒定并不是并不是自己說鑒定就行的,而是需要通過一些有鑒定資質的單位行現場調查檢測,搜集數據,然后再進行數據分析與處理,后才能出來一份鑒定報告。進行抗震設計的建筑,其抗震設防的目標是:當遭受低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響時,一般不受損失或者不需要修理可繼續使用,當遭受相當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地震影響時,可能損壞,經一般修理或者不需要修理仍然可以繼續使用,當遭受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預計的罕遇地震影響時,不至于倒塌或者發生危危及生命的嚴重破壞。房屋質量綜合檢測鑒定主要適用于歷史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需要全面檢測的房屋。公司于2004年獲CNAS認可資質,2015年獲得了廣東省技術監督局和深圳市住建局多項資質認定和行政許可資質,專業從事建筑結構工程、金屬材料、建筑材料、室內環境、放射性等檢測鑒定和技術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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