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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房承重荷載值安全檢測鑒定是否達標報告

            更新時間
            2024-12-20 0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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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房承重荷載值安全檢測鑒定是否達標報告

            荷載分類和荷載效應組合

              3.1 荷載分類和荷載代表值

              3.1.1 結構上的荷載可分為下列三類:

              1.荷載,例如結構自重、土壓力、預應力等。

              2.可變荷載,例如樓面活荷載、屋面活荷載和積灰荷載、吊車荷載、風荷載、雪荷載等。

              3.偶然荷載,例如爆炸力、撞擊力等。

              注:自重是指材料自身重量產生的荷載(重力)。

              3.1.2 建筑結構設計時,對不同荷載應采用不同的代表值。

              對荷載應采用標準值作為代表值。

              對可變荷載應根據設計要求采用標準值、組合值、頻遇值或準值作為代表值。

              對偶然荷載應按建筑結構使用的特點確定其代表值。

              3.1.3 荷載標準值,對結構自重,可按結構構件的設計尺寸與材料單位體積的自重計算確定。對于自重變異較大的材料和構件(如現場制作的保溫材料、混凝土薄壁構件等),自重的標準值應根據對結構的不利狀態,取上限值或下限值。

              注:對常用材料和構件可參考本規范附錄A 采用。

              3.1.4 可變荷載的標準值,應按本規范各章中的規定采用。

              3.1.5 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或正常使用極限狀態按標準組合設計時,對可變荷載應按組合規定采用標準值或組合值作為代表值。

              可變荷載組合值,應為可變荷載標準值乘以荷載組合值系數。

              3.1.6 正常使用極限狀態按頻遇組合設計時,應采用頻遇值、準值作為可變荷 載的代表值;按準組合設計時,應采用準值作為可變荷載的代表值。

              可變荷載頻遇值應取可變荷載標準值乘以荷載頻遇值系數。

              可變荷載準值應取可變荷載標準值乘以荷載準值系數。

              3.2 荷載組合

              3.2.1 建筑結構設計應根據使用過程中在結構上可能同時出現的荷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分別進行荷載(效應)組合,并應取各自的不利的效應組合進行設計。

              3.2.2 對于承載能力極限狀態,應按荷載效應的基本組合或偶然組合進行荷載(效應)組合,并應采用下列設計表達式進行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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