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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辦產權竣工驗收安全檢測鑒定報告

            更新時間
            2024-12-20 0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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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介紹

            廠房竣工驗收檢測-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機械監督檢驗規定
            條為了加強沈陽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發生,規范建筑起重機械監督檢驗工作,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建設部166號令《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沈陽市房屋建筑工地現場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監督檢驗檢測。

            本規定所稱建筑起重機械是指塔式起重機和施工升降機。

            第三條本規定規定的監督檢驗是指在安裝單位對所安裝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自檢合格,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后,或使用單位或施工總承包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所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即將達到檢驗周期,對設備自檢合格,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后,由具有檢驗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對該建筑起重機械的現場實際狀況進行驗證性的檢驗。

            工程竣工驗收檢測補辦產權證安全檢測鑒定報告

            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單位組織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結論應作為使用單位對建筑起重機械驗收的依據。

            第四條建筑起重機械的監督檢驗周期如下:

            1.建筑起重機械監督檢驗的檢驗周期每年一次;

            2.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成后應進行監督檢驗。

            使用單位應當在檢驗有效期到達前1個月向檢驗檢測機構提出檢驗申請。

            第五條本規定檢驗內容、要求與檢驗方法(見附件1、附件2)和監督檢驗報告(見附件3、附件4)主要依據以下技術標準:

            GB 5144-2006 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

            GB/T 5031-2008塔式起重機

            GB/T 10054-2005施工升降機

            GB 10055-2007施工升降機安全規程

            GB/T 5972-2009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范

            GB/T 13752 -1992塔式起重機設計規范

            JGJ 46-2005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

            JGJ196-2010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

            JGJ215-2010建筑施工升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

            JGJ/T 189-2009建筑起重機械安全評估技術規程

            三、廠房竣工亞絲娜檢測第六條使用單位應當向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建筑起重機械監督檢驗申請,申請檢驗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建筑起重機械委托檢驗申請(蓋公章);

            2.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備案證明;

            3.建筑安全管理監督部門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拆卸告知書》(周期性檢驗除外);

            4.起重機械制造許可證(含制造許可明細表)和起重機械制造監督檢驗證書;

            5.安裝單位(周期檢驗由使用單位)出具的自檢合格證明;

            6.由使用單位、監理單位共同確認的基礎和隱蔽工程合格證明(周期檢驗除外),見附件5。

            第七條使用單位、安裝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執行本規定。使用單位應對設備管理、日常維護保養工作質量負責;安裝單位應對設備安裝工作質量負責;檢驗檢測機構應對檢驗時設備現場實際狀況的檢驗工作質量和檢驗結論正確性負責;

            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附著的,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使用單位應組織驗收,驗收合格才能使用。也可委托檢驗檢測機構對整機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使用單位組織驗收,驗收合格才能使用。

            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頂升的,使用單位委托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不進行監督檢驗,使用單位應當負責其安全性能。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的建筑起重機械,不得申請檢驗: 1.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出制造單位制造許可范圍的起重機械;

            3.超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設備允許使用年限,超過安全技術標準、制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未經過評估確認合格的;

            4.發生事故造成設備結構損壞,設備進行修復未經過評估投入使用的;

            5.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6.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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