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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補辦施工許可證安全檢測鑒定報告

            更新時間
            2024-12-20 0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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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許可證安全檢測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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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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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介紹

            全國補辦施工許可證安全檢測鑒定報告

            公司是經建筑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成立,具有合法檢測鑒定資質證書的第三方工程檢測公司。公司檢測技術力量雄厚,公司部門設置合理;擁有先進的檢測儀器設計和經驗豐富檢測鑒定技術人才,公司專業從事建筑工程檢測、鋼結構工程檢測、 房屋結構和使用功能改變檢測、危房評估鑒定、房屋結構安全鑒定、房屋質量檢測、建筑可靠性鑒定、建筑抗震鑒定和加固方案設計與施工等專項業務。 我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完全民事責任能力的第三方工程檢測服務機構。檢測中心設備先進、配套齊全,擁有一批經驗豐富、業務熟練的技術人員,并為各類建筑工程檢測提供專業、準確、高效的檢測服務。我公司擁有國內外先進的檢測儀器設備和一大批高素質的科技人員,檢測技術水平在國內處于水平。

            2018/9/21 11:27:45

            全國補辦施工許可證安全檢測鑒定報告

            辦理流程:

            一、建筑物結構安全性檢測鑒定的目的、范圍和內容應根據委托書的要求(附件A)和相關標準,經初步調查和資料核查后確定。

            二、初步調查主要包括收集建筑物結構原始資料、了解建筑物歷史,并進行現場檢查。

            三、檢測鑒定方案包括以下內容:目的、范圍、依據、項目和內容、計劃工期、需委托方配合的工作等。

            四、建筑物結構檢測包括以下內容:

            1地基基礎檢測;

            2材料力學性能檢測;

            3結構布置、構件尺寸、配筋檢測;

            4結構構件變形及損傷檢測;

            5圍護結構檢查或檢測;

            6其他檢查或檢測。

            五、建筑物結構安全性鑒定包括以下內容:

            1根據檢查、檢測和結構計算結果,綜合分析,評定建筑物結構安全性等級;

            2根據鑒定結論,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六、基本要求

            1、檢測單位應具備相應的檢測資質,檢測人員應通過省級或省級以上的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結構分析人員應具備相應的注冊資格。

            2、檢測鑒定所使用儀器設備的性能和精度應符合相應的技術標準要求,且應在計量校準的有效期內。

            2、現場檢測、數據統計分析應符合相應規范標準的要求。當發現檢測、試驗數據數量不足時,應補充檢測或試驗;當懷疑檢測數據出現異常值時,應分析原因,對異常值的判斷和處理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不得隨意舍棄數據。

            七、 安全性評定

            1、既有建筑物的結構構件應采用基于目標服役期內的承載力極限狀態評定其安全性。

            2、安全性鑒定除考慮結構承載力是否滿足安全要求外,也應綜合考慮建筑物適用性、耐久性所引起的安全性問題。

            3、根據構件在建筑結構中的重要性程度,分為主要構件與一般構件;建筑物結構安全性根據建筑物中主要構件和一般構件的安全性、層安全性、結構整體性綜合評定。

            2018/9/21 11:27:46

            全國補辦施工許可證安全檢測鑒定報告—初步調查

            一、 一般規定

            1、初步調查宜了解建筑工程質量控制宏觀情況、場地環境、使用歷史并收集有關資料。

            2、基本建設程序資料宜檢查其及時性、完整性;勘察設計資料宜檢查其合理性、完整性;施工技術資料宜檢查其及時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初步調查

            (1)建筑工程質量控制宏觀情況初步調查包括:

            1  基本建設程序的執行情況;

            2  建設的始止時間;

            3  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發包情況;

            4  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資質情況,以及主要責任人的資格情況等。

            (2)場地環境初步調查包括:

            1  地段類別;

            2  不良地質作用及影響;

            3  地下水升降和地面標高變化;

            4  周圍建(構)筑物和地下基礎設施的布置情況以及其建設過程對擬鑒定建筑物的影響等。

            (3)使用歷史初步調查包括:

            1  使用功能、使用荷載與使用環境;

            2  使用中發現建筑結構存在的質量缺陷、處理方法和效果;

            3  遭受過的火災、爆炸,歷次暴雨、臺風、地震等災害對建筑結構的影響;

            4  維護、改擴建、加固情況;

            5  場地穩定性、地基不均勻沉降在建筑物上的反應;

            6  當前工況與設計工況的差異,建筑結構在當前工況下的反應等。

            (4)收集資料內容包括:

            1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申報書,施工許可證,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竣工驗收備案表(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房屋產權證明書等;

            2  巖土工程初步勘察報告、詳細勘察報告、補充勘察報告、補充地基原位測試報告等;

            3  施工圖設計文件,設計變更通知書,設計對質量事故的處理意見等;

            4  施工技術資料、竣工圖等;

            5 改擴建與加固施工圖設計文件及施工技術資料等;

            6  使用、維修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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