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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辦公樓抗震鑒定機構

            更新時間
            2024-12-20 0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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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辦公樓抗震鑒定機構


            工作中,經常碰到對原結構局部結構構件及整體使用功能進行改變:拆除樓梯并補上樓板,在去掉結構樓板并增加樓梯;建筑功能全部改成辦公,建筑隔墻擬采用輕質墻體材料。

            改建工程更改了原建筑結構形式,改變了設計使用性質,根據國家及上海市現行建設工程相關規定,需對上述建筑物進行檢測及抗震鑒定,以對該建筑抗震性能有一個較全面的評估,同時為加固設計提供依據。

            國家及上海市相關規定規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48號《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已建成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計劃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按現行抗震鑒定標準進行抗震鑒定:

            (一)《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中甲類和乙類建筑工程;

            (二)有重大文物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房屋建筑工程;

            (三)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房屋建筑工程。

            鼓勵其他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計劃的房屋建筑工程產權人,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按現行抗震鑒定標準進行抗震鑒定。

            經鑒定需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應當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確定的限期內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應當限制使用。

            第十六條已按工程建設標準進行抗震設計或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內,因各種人為因素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受損的,或者因改變原設計使用性質,導致荷載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設防類別的,產權人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抗震驗算、修復或加固。需要進行工程檢測的,應由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

            2、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號《上海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已建工程的抗震設防)

            已經建成的建筑物、構筑物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的,在進行改建、擴建時,應當委托抗震鑒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根據抗震性能鑒定結果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3、上海市《現有建筑抗震鑒定與加固規程》(DGJ08-81-2015)(J10016-2014)

            對現有建筑進行改建、擴建或加層時,必須按改建、擴建或加層后的結構狀態建立計算模型,進行抗震鑒定,并按現行上海市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程》的要求進行抗震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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