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驗廠檢測報告全網低收費出具
| 更新時間 2024-12-20 08:30:00 價格 1元 / 平方 房屋鑒定中心 房屋鑒定中心 聯系手機 13828755330 聯系人 楊經理 立即詢價 |
廠房驗廠檢測報告全網低收費出具/新聞
我主要推薦四種檢驗方法:鋼卷尺檢查法、幾何水準測量法、水準儀法和超聲波法。四種方法主要特點如下:1.鋼卷尺檢查是驗收規范規定的檢驗方法,具有簡單,易于操作的特點,但需要在樓板上開洞或利用樓板上預留的孔洞進行檢驗,會對樓板造成一定的損害,故其使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我認為對于需要出具正式檢驗報告的時候,一般不建議采用這種方法。監理單位在現場的隨機性抽檢,可以采用這種方法。另外,作為驗收規范規定的檢驗方法,可以作為其他非破損檢驗方法的校核使用。2.幾何水準測量方法檢測樓板厚度的原理簡單明了,其依據是:樓板上任一點處的厚度等于該點處樓板面高程與該點相應的樓板底處高程之差。根據幾何水準測量原理:水準儀安平以后,其視線是一根水平線,根據一個點的已知高程,可以測定其它點的高程。
于是,我們可以在檢測點的樓底,架設和安平水準儀,同時選擇一合適的固定點,并假定其高程為0.000m,分別置水準尺于該點和要檢測樓板厚度的板底處,并讀得該兩處的水準尺讀數,兩讀數之差即為該處樓板底的高程。3.水準儀法是指利用水準儀測量出樓板上某一點樓板面的高程和該點相應的樓板底的高程,樓板面高程減去樓板底的高程即為該點的樓板厚度。在工地上,施工單位一般都有水準儀,且一般都要進行高程測量等測量工作,因此,建議施工單位可把該法作為施工單位自檢的主要方法和現場的測量工作同時進行。一級結構體系的鑒定包括節點連接方式和規則性的判別。連方式主要指剛接和鉸接,以及梁底縱筋的錨固。房屋的規則性判別,基本同設計規范,針對現有建筑的情,增加了與砌體結構相連的要求。
對框架—抗震墻體系,墻體之間樓、屋蓋長寬比的規定同計規范;抗側力粘土磚填充墻間距判別,是8度時抗震載力驗算的一種簡化方法。 6度時,只判斷是否滿足非抗震設計要求。其中,梁縱筋在內的錨固長度按70年代的規范檢查。 7度和8度時,要檢查縱筋、箍筋、軸壓比等。作為簡化的抗震承載力驗算,要求控制柱截面。框架—抗震墻中抗震墻的構造要求,是參照設計規范提出的。 板柱體系的板和柱帽的構造是根據我校的試驗研究及工程實踐而確定的。 二級采用樓層綜合抗震能力指數法進行第二級鑒定的三種情況,要求按不同的平面結構進行樓層綜合抗震承載力指數的驗算。 鋼筋混凝土結構的綜合抗震能力指數,采用樓層屈服強度系數與構造影響系數的乘積。
構造影響系數的取值要求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1、由于第二級鑒定時,對材料強度和縱向鋼筋不作體系影響系數只與規則性、箍筋構造和軸壓比等有關; 2、當部分構造符合級鑒定要求而部分構造符合非抗震設計要求時,可在0.8~1.0之間取值; 3、不符合的程度大或有若干項不符合時取較大值,對不同烈度鑒定要求相同的項目,烈度高者,該項影響系數取較小值; 4、結構損傷包括因建造年代甚早、混凝土碳化而造成的鋼筋銹蝕。損傷和傾斜的修復,通常宜考慮新舊部分不能完全共同工作而取小于1.0的影響系數。 5、局部影響系數只乘以有關的平面框架,即與承重砌體結相連的平面框架、有填充墻的平面框架或樓屋蓋長寬比超過規時其中部的平面框架。
計算結構樓層現有承載力時,與設計規范相同,應取結構構件現有截面尺寸、現有配筋和材料強度標準值計算;樓層的彈性地震剪力系按現行上海市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程》的方法計算,但地震作用的分項系數取1.0。 現實生活中經常碰到對原結構局部結構構件及整體使用功能進行改變:拆除樓梯并補上樓板,在去掉結構樓板并增加樓梯;建筑功能全部改成辦公,建筑隔墻擬采用輕質墻體材料。 改建工程更改了原建筑結構形式,改變了設計使用性質,根據國家及上海市現行建設工程相關規定,需對上述建筑物進行檢測及抗震鑒定,以對該建筑抗震性能有一個較全面的評估,同時為加固設計提供依據。 檢測鑒定內容一般包括: 1、調查建筑現狀與原始資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質量和維護狀況,找出對抗震不利的因素和相關的非抗震缺陷。
2、調查分析結構體系、主要構件完損性情況、歷史改造情況以及建筑物抗震構造措施情況。 3、調查復核建筑物原有荷載和作用,檢測建筑物的變形(沉降、傾斜),裂縫及周圍環境對主要構件(包括砌體)腐蝕情況。 4、實測建筑各砌體墻、構造柱和圈梁的布置;各砌體磚、砂漿的強度等級;各混凝土承重結構(柱、梁、樓板、樓梯構件)的截面、配筋和混凝土的強度等級;混凝土構件的碳化深度及鋼筋銹蝕程度,樓面及屋面建筑構造層厚度等 5、對地基及基礎的現狀進行鑒定和評價。 6、根據建筑改造方案,結合建筑物現狀作抗震分析,并對建筑物的整體抗震性能作出綜合評價。 7、根據對建筑物做出的綜合抗震性能評價,提供指導加固設計的結論建議。
8、其他未說明項目按《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2009、《現有建筑抗震鑒定與加固規程》DGJ08-81-2015等國家相關規范和標準執行。 國家及上海市相關規定規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48號《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已建成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計劃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按現行抗震鑒定標準進行抗震鑒定: (一)《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中甲類和乙類建筑工程; (二)有重大文物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房屋建筑工程; (三)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房屋建筑工程。 鼓勵其他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計劃的房屋建筑工程產權人,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按現行抗震鑒定標準進行抗震鑒定。
經鑒定需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應當在縣級以上地方人建設主管部門確定的限期內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應當限制使用。 第十六條已按工程建設標準進行抗震設計或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內,因各種人為因素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受損的,或者因改變原設計使用性質,導致荷載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設防類別的,產權人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抗震驗算、修復或加固。需要進行工程檢測的,應由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 2、上海市人令第113號《上海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已建工程的抗震設防) 已經建成的建筑物、構筑物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的,在進行改建、擴建時,應當委托抗震鑒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根據抗震性能鑒定結果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聯系方式
- 聯系電話:未提供
- 聯系人:楊經理
- 手 機:13828755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