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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衛市危房安全檢鑒定報告舊房拆改檢測

            更新時間
            2024-12-20 0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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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衛市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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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衛市危房安全檢鑒定報告舊房拆改檢測

            房屋檢測服務項目

            1、建筑物結構安全性鑒定 
            (1)營業性娛樂場所、旅館業等公共場所的建筑,需要在許可審批前進行建筑物的安全性鑒定 
            (2)在施工場地周邊的建筑物,為了判別其在施工前后的安全性、判斷受損程度、分析受損原因,在施工前后需要對建筑物進行安全性鑒定。 
            (3)臨時性建筑物需要延長使用期的時候,對建筑物的安全性進行鑒定,為后續使用年限提供建議。 
            2、建筑物結構可靠性鑒定 
            (1)建筑物大修前的全面檢查。 
            (2)重要建筑物需要進行定期檢查時,對建筑物的安全性和使用性進行鑒定。 
            (3)建筑物改變用途或使用條件前,對建筑物的安全性和使用性進行鑒定。 
            (4)建筑物達到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時,對建筑物的安全性和使用性進行鑒定。
            (5)建筑物擴建、改造前,對建筑物的安全性進行鑒定,為進一步的決策或加固設計提供建議。 
            (6)受自然災害、化學腐蝕、意外撞擊、地基變形等原因導致建筑物結構損傷后,對建筑物的安全性進行鑒定,為進一步的決策或加固設計提供建議。 
            (7)對其它懷疑其工程質量、結構安全性的各類建筑,對建筑物進行檢測、對結構的承載力進行核算、對建筑物的安全性進行鑒定。 
            3、建筑抗震性能鑒定 
            (1)對于原設計未考慮抗震設防要求或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已經提高的建筑,需重新核查抗震措施、驗算抗震能力,對建筑的整體抗震性能進行鑒定,并提出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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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對于經過改造但改造設計未考慮現行的抗震設防要求的建筑、或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建筑,需重新核查抗震措施、驗算抗震能力,對建筑的整體抗震性能進行鑒定。 
            4、危險建筑物鑒定 
            對于需要進行建筑物危險性鑒定和等級劃分的建筑,受業主委托可進行危險建筑物鑒定。 

            房屋需要進行檢測鑒定的情形大致可分為十類:
            1)建筑結構擬改變使用用途、改變使 用條件和使用要求時。該情形較為常見,即建筑結構改變了原有的設計狀態,小至沿街店面房的改動大至世博奧運 場館使用用途的改變理論上都需進行檢測鑒定。當新用途增加了建筑結構的荷載、改變了原來結構布局,如 拆除或削弱了部分承重構件或改變了承重構件的使用狀態,在改建和擴建中經常出現上述情形,該情形必須 進 行檢測鑒定,評估改變后建筑結構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
            2)擬對建筑結構進行加層、插層或其 他形式結構改造時。該情形直接會影響建筑結構的安全性和使用性,必須進行鑒定評估。
            3)擬對建筑物進行整體移位時。整 體移位需要專業性很強的團隊運作且少見,毫無疑問,該情形必須進行詳細鑒定評估,給出移位時可能出現的問 題,并提供相關整體移位建議。
            4)建筑結構本身出現明顯的建筑功 能退化或有明顯的傾斜時。所謂建筑功能退化是指建筑結構抗力衰減,抗力是一個專業性術語,可通俗表達為:建筑結構 抵抗外部荷載或作用的能力,即“抗打擊能力”,當建筑結構出現裂縫、梁柱出現變形、樓板已經出現漏筋、建筑 結構出現振動等情形時,可認為建筑結構出現明顯建筑功能退化。
            5)由于外在作用導致建筑結構可能出現損 傷時。所謂外在作用,通常指出現意外事故,如遭受到汽車或墜物的撞擊、爆炸物的沖擊、腐蝕性氣體或液 體泄漏及人為破壞等,為保證建筑結構的安全使用,需對其進行必要的檢測鑒定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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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由于設計、施工及使用原因引起相關方有根 據懷疑建筑結構出現問題而引起糾紛時。該種情形也較為常見,甚至直接導致為司法鑒定,通常是 業主懷疑施工方在建筑施工過程中存在偷工減料行為或者施工質量粗糙而可能導致建筑結構出現質量問題,從 而與施工方產生糾紛矛盾,此時需要由第三方給出客觀公正的評定。
            7)出于維護建筑結構的角度出發,了解 建筑結構的當前狀態及在目標使用期內的可靠性時。能享受該情形待遇的建筑結構身份一般比較高貴,如歷史建筑、紀念性 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所謂目標使用期,即業主希望通過必要的修繕和維護能繼續 使用的年限。
            8)建筑結構超過設計使 用年限。目前規范規定一般建筑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當建筑結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時而想繼續安全 使用時,需要進行必要的檢測鑒定。
            9)建筑結構遭受 災害而未引起毀滅性倒塌,相關方想加固繼續使用時。災害通常有火災、地震及水災等,該情形對檢測鑒定團隊技術水 平要求較高。
            10)建筑外觀改造或建筑 裝修產生荷載的變化或引起結構改變時。當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 ,出現以下情況時需對房屋結構進行安全性檢測評估:
            (1)因勘察、設計、施工、使用等原因 ,出現裂縫損傷或傾斜變形時;
            (2)因材料、環境等原因 ,在設計使用年限內出現影響安全或使用的劣化、老化跡象時;
            (3)因相鄰工程影響 ,出現裂縫損傷或傾斜變形時;
            (4)使用功能或局部結構改變 ,對結構安全性有影響時;
            (5)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繼續服役時 ;
            (6)其它對其結構安全性產生懷疑的情況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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